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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图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024-08-31 11:09:5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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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图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理论性较强,复习时难度较大,因此日常的积累显得尤为重要。今日对于高频考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详细介绍,帮助考生日常积累。

  一、概念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可以因权利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可撤销的情形

  (一)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要求行为人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事项,如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或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严重背离了自己的真实意愿。

  (二)欺诈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欺诈的手段有两种:一种是虚构事实,一种是隐瞒真相。欺诈的一方须出于故意,或者是以欺诈为手段引诱对方当事人与其订立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是订立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本身就是欺诈。

  (三)胁迫

  根据《民法典》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来发生的祸害或者实施不法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以心理上的恐吓或者直接造成损害,迫使对方当事人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胁迫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恐吓为手段的胁迫,另一种是以不法行为为手段的胁迫。

  (四)显失公平

  根据《民法典》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对自己明显有重大利益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必须是出于非自愿的原因,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

  三、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效力,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之后,则视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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