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13 16:50:5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延边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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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式实施
5月9日,州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已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4日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29日批准,5月9日正式公布施行。
《条例》共23条,与国家和省已颁布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比,在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明确相应责任和责任主体、扩展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突破。在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问题上,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拖欠劳动报酬案件举证责任和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主体的问题上,明确了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主体。在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问题上,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制作和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实施监察活动;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可采取张贴等形式送达;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需要履行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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